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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7 10:16:08 | 浏览:
在202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更新了1940年的《美国投资顾问法案》,引入了期待已久的《私募基金规则》新规定及其修订。这些规则一旦完全实施,对于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来说,无论其是否在SEC注册,都将对其资金管理方式产生深远影响,涵盖了对冲基金、Bwin必赢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风险投资等。
《私募基金规则》虽然主要针对位于美国境内的投资顾问,但对于那些其主要办公地和业务地点在美国之外的离岸投资顾问亦有可能适用。对这部分离岸投资顾问而言,虽然《私募基金规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无需关注。此文旨在探讨《私募基金规则》对离岸投资顾问可能带来的具体影响。
在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通过对其投资顾问施加的《投资顾问法》间接实施,这一点与欧盟对另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AIFM)的监管方式相似。新颁布的《私募基金规则》显著扩展了针对为私募基金客户服务的投资顾问的规定,尤其是那些已在SEC注册的顾问。
根据《投资顾问法》,私募基金特指那些符合《1940年投资公司法》(即1940年法案)第3(c)(1)条或第3(c)(7)条而不需注册的基金。这包括那些未公开发行证券且其投资者数量不超过100(或在特定情况下为250)的基金,以及那些所有投资者均为“合格购买者”的基金。此类私募基金通常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风险投资基金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特定类型的基金如共同基金、ETFs、交易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及某些房地产基金不在此列。特别地,依靠第3(c)(1)条或第3(c)(7)条的证券化资产基金明确不适用于《私募基金规则》。
② 每季度向股东分发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的费用与支出、投资组合持有情况及基金层面的标准化业绩数据,并对“流动性基金”如对冲基金和“非流动性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特殊规则;
③ 对于顾问主导的二级市场交易,要求获取和公布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公正意见或估值意见。
对所有私募基金投资顾问而言,不论其是否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一系列私募基金规则,通称为“活动限制规则”,设立了以下禁令:
① 未经透露或投资者批准,就向基金收取或支付与政府对投资顾问的调查相关的费用;
② 在未告知或未得到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收取或支付与导致司法裁定或政府制裁相关的调查费用;
④ 除非公平合理并且向投资者透露,否则不得按比例向基金收取或支付与投资组合相关的费用;
⑤ 在未特定披露且未每季度通报金额减少的情况下,减少因实际、潜在或假设的税收追缴而减少的投资顾问费用;(vi) 未经披露并未获得投资者同意下,借入私募基金客户的资产或接受其贷款或授信。
另外,一套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规则,通称为“优惠待遇限制”,禁止投资顾问仅向部分投资者提供以下服务:
③ 除非在投资前向投资者披露所有优惠条款,并在投资后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否则不得向个别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其他形式的优惠待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明确指出,Bwin必赢无论这些基金是否拥有美国投资者,对于未在美国注册且其基金为离岸基金的投资顾问,上述活动限制规则和优惠待遇限制不适用。
对于其主营业地和办公地点位于美国之外的离岸投资顾问来说,需要考虑几个关键点,尤其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私募基金规则》背景下。Bwin必赢
首先,所有在美国活动的投资顾问,无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是依据美国法律还是如开曼群岛、卢森堡或爱尔兰等离岸司法区的法律成立的,都需遵守包括《私募基金规则》在内的《投资顾问法》。
其次,那些其唯一美国活动为向美国投资者销售离岸基金份额的离岸投资顾问,将不会受到《投资顾问法》实质性规定的约束。SEC在《私募基金规则》的发布中重申了这一立场,并指出,对于未在美国注册且享有豁免的离岸投资顾问,将采用相同的原则。然而,离岸投资顾问是否受《私募基金规则》约束,将取决于他们是否已在SEC注册或享有豁免。
第三,如果离岸投资顾问拥有美国子公司或其他美国业务,则可能受到《投资顾问法》及《私募基金规则》的约束。离岸实体与其美国子公司及业务间的具体关系将决定《投资顾问法》的适用程度。SEC及其工作人员已在多份文件中讨论了这一点,而《私募基金规则》并未改变这些指导原则。
第四,若离岸基金由其离岸投资顾问聘请的美国投资顾问作为副顾问,则该离岸基金极有可能会被《私募基金规则》覆盖。因此,离岸投资顾问及其美国副顾问在基金成立前需要明确其对《投资顾问法》和《私募基金规则》的遵循情况。
第五,《私募基金规则》主要针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监管。所有含有美国投资者的离岸基金预计仍将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1933年证券法》,至少对其美国投资者而言。此外,若离岸基金资产属于ERISA计划资产,那么《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ERISA)的相关规定也将持续适用。
第六点涉及美国本土的私募基金和那些可能不直接受《私募基金规则》影响的离岸私募基金的管理顾问。尤其在处理与离岸基金平行或分支的美国私募基金时,管理顾问需考虑是否将《私募基金规则》下的保护措施扩展至离岸基金及其投资者,即便没有此类义务。若离岸监管机构和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要求将这些规则扩展到离岸基金,这并不令人意外,哪怕这些基金不受美国法律保护。
此外,私募基金在遵循新的记录保留规则时可能会遇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数据保护和营销规则冲突的情况。对离岸投资顾问而言,关于《私募基金规则》适用性的问题特别关键,尤其是对于那些离岸私募基金。
最终,离岸监管机构和有影响力投资者对于离岸基金条款的反应,及其与美国私募基金条款的差异,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即便《私募基金规则》原本不打算适用于离岸顾问及其基金,他们也可能需要面对这些规则带来的挑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